信用社担保人不还款会怎么样
信用社担保贷款逾期不还,担保人面临的法律后果多样,责任承担因担保合同性质而异:
1. 若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需与借款人共同还款;
2. 若为一般保证,仅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承担补充责任;
3. 若担保人不知情或未签字,可主张合同无效免责;
4. 若贷款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可主张时效抗辩拒担责;
5. 若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情形,可主张合同无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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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忽视法律通知:收到传票或催款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可能导致缺席判决丧失抗辩权;
2. 擅自还款不保留凭证:未明确还款性质及解除担保责任前盲目还款,且无凭证,事后难维权;
3. 轻信口头承诺:未签署书面协议仅凭信用社人员口头承诺,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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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合同无效:若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担保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无效则无需担责;
2. 债权人放弃权利:若信用社明确放弃追偿权,或诉讼中未列担保人,担保人可免责;
3. 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未在法定三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担保人可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可能不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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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逾期时担保人需共同还款;《担保法》第十七条则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因此,担保人需先审查合同性质判断责任类型。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担保人可依法抗辩。
综上,担保人应结合担保合同条款、担保性质及法律时效等因素,判断自身是否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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