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刚成立就解散了怎么办
业主委员会刚成立就解散的处理需以《物业管理条例》为核心法律依据,以下结合具体条款分析适用逻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作出解散业委会的决议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若业委会刚成立就解散,需先核查是否经业主大会合法表决:若符合“双过半”要求,则解散程序合法,后续应按条例第十六条由街道办备案解散情况;若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则违反条例规定,业主可依据条例第十九条(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向法院起诉撤销解散行为。结论:合法解散需经业主大会“双过半”表决,违法解散可通过诉讼撤销。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业主委员会刚成立就解散,首先需明确解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后续措施。
1. 若解散程序合法(如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需按程序公告解散结果,同步启动新业委会选举筹备工作,避免小区管理真空。
2. 若解散程序违法(如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擅自解散):业主可通过向街道办投诉或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解散决定,恢复业委会合法地位。
3. 若因成员集体辞职等客观原因解散:可由街道办或社区指导,临时指定业主代表组成管理小组,代行业委会部分职责至新业委会成立。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业主委员会刚成立就解散时,部分业主可能因慌乱采取错误操作,反而加剧问题复杂性。
1. 盲目接受“口头解散”:若业委会仅以口头通知解散,未出具业主大会决议或正式公告,业主盲目认可解散结果,可能导致后续无法追溯程序违法性,错失撤销违法解散的时机。
2. 拒绝配合临时管理:因不满业委会解散而拒绝向临时管理小组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协助(如提供业主联系方式、参与维修方案表决),可能导致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延误(如电梯故障未及时维修)、物业费收支混乱,损害全体业主权益。
3. 未经授权擅自代行业委会职责:个别业主在未获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或处分小区公共收益,可能因超越权限导致协议无效,引发业主内部纠纷或物业诉讼。
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或担心操作不当影响后续权益,可及时咨询律师,避免损失扩大。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业主委员会刚成立就解散的处理,需考虑三类特殊情况,不同情况对后续操作的影响差异较大。
1. 解散因违规选举导致:若原业委会成立本身不符合法定程序(如选举时专有部分面积未达“双过半”),则解散可能是纠正违规的必要措施。此时需先由街道办撤销原业委会成立的备案,再重新按法定流程筹备业主大会,选举新业委会,而非直接补选,否则新业委会仍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销。
2. 街道办主动介入临时管理:若小区规模大、管理复杂(如千户以上小区),业委会解散后街道办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临时指派社区工作人员牵头管理。这种情况下,业主需配合街道办的指导,避免因抵触情绪导致管理方案无法落地,延长真空期。
3.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约:若业委会解散导致物业合同缺乏监督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出解约。例如,某物业公司因业委会解散后无法正常对接维修审批、物业费催收,提前30天发函解约,此时业主需在解约前完成新业委会选举,否则可能面临无物业接管的困境,需临时委托街道办招标新物业,耗时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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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作出解散业委会的决议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若业委会刚成立就解散,需先核查是否经业主大会合法表决:若符合“双过半”要求,则解散程序合法,后续应按条例第十六条由街道办备案解散情况;若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则违反条例规定,业主可依据条例第十九条(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向法院起诉撤销解散行为。结论:合法解散需经业主大会“双过半”表决,违法解散可通过诉讼撤销。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业主委员会刚成立就解散,首先需明确解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后续措施。
1. 若解散程序合法(如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需按程序公告解散结果,同步启动新业委会选举筹备工作,避免小区管理真空。
2. 若解散程序违法(如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擅自解散):业主可通过向街道办投诉或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解散决定,恢复业委会合法地位。
3. 若因成员集体辞职等客观原因解散:可由街道办或社区指导,临时指定业主代表组成管理小组,代行业委会部分职责至新业委会成立。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业主委员会刚成立就解散时,部分业主可能因慌乱采取错误操作,反而加剧问题复杂性。
1. 盲目接受“口头解散”:若业委会仅以口头通知解散,未出具业主大会决议或正式公告,业主盲目认可解散结果,可能导致后续无法追溯程序违法性,错失撤销违法解散的时机。
2. 拒绝配合临时管理:因不满业委会解散而拒绝向临时管理小组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协助(如提供业主联系方式、参与维修方案表决),可能导致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延误(如电梯故障未及时维修)、物业费收支混乱,损害全体业主权益。
3. 未经授权擅自代行业委会职责:个别业主在未获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或处分小区公共收益,可能因超越权限导致协议无效,引发业主内部纠纷或物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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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散因违规选举导致:若原业委会成立本身不符合法定程序(如选举时专有部分面积未达“双过半”),则解散可能是纠正违规的必要措施。此时需先由街道办撤销原业委会成立的备案,再重新按法定流程筹备业主大会,选举新业委会,而非直接补选,否则新业委会仍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销。
2. 街道办主动介入临时管理:若小区规模大、管理复杂(如千户以上小区),业委会解散后街道办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临时指派社区工作人员牵头管理。这种情况下,业主需配合街道办的指导,避免因抵触情绪导致管理方案无法落地,延长真空期。
3.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约:若业委会解散导致物业合同缺乏监督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出解约。例如,某物业公司因业委会解散后无法正常对接维修审批、物业费催收,提前30天发函解约,此时业主需在解约前完成新业委会选举,否则可能面临无物业接管的困境,需临时委托街道办招标新物业,耗时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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